各党总支、各院系、各部门:
加强教职工队伍作风纪律监督管理,是院党委和行政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学院为推动内涵发展、质量提升、争创“双高”,打造一支不断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优质教职工队伍的重要保障措施。
经学院2020年第十四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共开云体育委员会 开云体育关于加强教职工队伍作风纪律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党总支、各院系和部门负责人提高政治站位,领会精神实质,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对本规定认真进行学习讨论,通过学习讨论熟悉了解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内在逻辑,切实推动规定贯彻执行。
中共开云体育委员会 开云体育关于加强教职工队伍作风纪律
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
加强教职工队伍作风纪律监督管理,是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院党委和行政、各教学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教职工队伍良好的作风和严肃的纪律保证,既是推动和促进学院内涵发展、质量提升的基本保障条件,培养学生立德树人的内在本质要求,又是学院对外展示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精神风貌的形象名片。根据党章和宪法、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教育部和省市有关教育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任务内涵
加强教职工队伍作风纪律监督管理工作涵盖学院管党、治校、办学、育人和社会服务各个环节。要打造一支不断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优质教职工队伍,必须持续加强作风纪律保障:一是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党员和先进工作者、职级职称更高的教职工要带头遵守作风纪律规定;二是全体教职工要自觉遵守作风纪律规定;三是院党委和行政、各教学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教职工队伍遵守作风纪律情况的监督管理。
教职工队伍作风纪律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教职工队伍的作风要求和纪律规定进行明确;二是对教职工遵守作风纪律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三是对教职工违反作风纪律问题的问责处理进行明确;四是对问责处理结果的运用进行明确。
对教职工队伍的作风要求和纪律规定,就是对教职工应当遵守的校风校纪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是党员的教职工,还必须遵守党风党纪有关要求和规定。党风党纪和校风校纪的关系是:党风党纪是统领、是关键,党风引领校风,党纪严于校纪;校风校纪是重点,师德师风是核心,校风展示师德品行、教学风气和校园文化,校纪维护和保障校风健康运行。
会风会纪是校风校纪的一个特殊重要内容,是学院举办(承办)有关重要会议、重要培训和重要活动(包括职教研讨、学术交流、技能赛事、典礼仪式、纪念庆祝、文艺体育等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基本秩序规范和议事(培训、活动)氛围要求。
二、工作原则
1、遵守党风党纪规定。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对党的作风和纪律作出的规定,党组织和党员教职工必须遵守。
2、遵守政策法规规定。国家、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公职人员和高校教师作出的作风纪律规定,全体教职工必须遵守。
3、坚持师德师风标准。教育部、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和职业行为作出的有关规定,全体教职工必须遵守。
4、坚持立德树人目的。立德树人是加强教职工队伍作风纪律监督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教职工作风纪律监督管理是为了保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在正确轨道上规范运行。
5、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切实加强党风党纪、校风校纪和会风会纪自我约束。
6、坚持监督执纪(执法)保障。对在监督、管理、检查、反映和举报中发现教职工存在的各种违反党风党纪、校风校纪和会风会纪的问题,坚持“严”的主基调,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和积极健康的教书育人环境提供严肃的纪法保障。
三、遵守党风党纪规定
(一)党风要求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党风党纪规定。党风主要包括政治作风、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五个方面。发扬党的三大传统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和保持“两个务必”作风(戒骄戒躁和谦虚谨慎、艰苦奋斗),贯彻落实坚持“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要求(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求(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教职工的党性要求和修养追求。要通过发扬党的传统优良作风、坚持不懈贯彻落实“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总要求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求,引领师生行为风气,促进学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质量提升。
1.在政治作风上,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好“两个维护”;要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防止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团团伙伙、造谣诬告、阿谀逢迎、阳奉阴违等歪风邪气。
2.在思想作风上,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用改革发展的思维和观点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防止教条主义、脱离实际、形而上学、主观臆断、墨守成规、因循守旧。
3.在学习作风上,要端正学习态度、讲究学习方法、养成学习习惯、深入调查研究,带头加强政治理论、党纪党规和政策法规学习,培育良好的政治、文化、技能、技术、学术的学习、调查、研究氛围,提高能力、增强本领,防止不学无术、滥竽充数、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4.在工作作风上,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担当作为,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发动、依靠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强化落实和执行,注重廉洁和高效,防止和克服软弱涣散、消极懒惰、与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背道而驰的各种不良风气,营造积极进取的干事创业氛围。
5.在生活作风上,要坚决反对奢靡之风、享乐主义、低级趣味,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家风家教,防止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的言行举止,防止公共场所的不当言行,防止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党纪规定、监督管理和问责处理
党的纪律规定包含在党章和党规党纪明确的有关规定之中,包括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个方面的相关要求。党员教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各项作风要求和纪律规定。
院党委和各级党组织以及院纪委要认真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明确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的相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教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的监督、教育和管理,对违反党风党纪的各种问题,按照职责和权限,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处理。对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向市委或市纪委市监委报告。
四、遵守校风校纪规定
(一)校风要求
校风是学院各种风气的总和,在党风引领下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呈现学院全方位的校园文化、教学氛围和精神风貌。师德师风蕴含在校风之中,是校风建设的重中之重。良好的校风对于立德树人具有强大的潜移默化的同化力、促进力和约束力,积极影响师生在文化、品行和精神塑造上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和提升学院的综合影响力和办学竞争力。学院以“自强自立、求实求真”精神为校风主基调,秉承“笃学践行、崇德尚能”校训,坚持校园“彩虹文化”内涵,从工作作风、教育作风、学习作风、文字作风、考试作风、生活作风六个方面对全体教职工提出明确的校风要求。
1.在工作作风上,要求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或兼职)相关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教职工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增进协调沟通,遵守规章制度,着力执行落实,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提高服务、管理和办事效率,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克服工作中“等、靠、要、慢、推、拖”等消极不良风气,防止利己主义、徇私舞弊,教条主义、自行其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简单机械、推诿扯皮。
2.在教育作风(教风)上,要求全体教师(包括外聘教师)自重自爱,爱国、爱校、爱岗、爱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师德操守,增强敬业精神,按照做“四有三者”好老师的要求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能力水平,团结进取、开拓创新,专研业务、求实求真,注重思政、涵养品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防止发生此“规范”和“准则”中明确“不得”的有关言行。
3.在学习作风(学风)上,要求全体教职工树立严谨求实、谦虚谨慎、有的放矢的治学精神、治学态度和治学方法,加强政治理论、文化理论和专业(业务)理论知识学习,加强教育和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加强技能技术实践运用,在调查研究、教学实践、社会服务和具体业务工作中不断改进优化学习方法,提升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社会服务能力、行政管理能力和技能技术水平、业务工作水平。防止不学无术、滥竽充数,因循守旧、得过且过,教条主义、自以为是,哗众取宠、盲目自大。
4.在文字作风(文风)上,要求全体教职工特别是综合文字资料较多、学术(技术)研究任务较多、宣传报道任务较多的单位和教职工,要培养和树立正确的文风观念,注重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形式内容和任务的协调。文字工作人员既要熟悉掌握相关理论政策法规、专业理论知识、技能技术要领、业务工作要求、宣传报道规范,关注时政、追踪前沿、了解创新、学思践悟,又要加强基本文字综合能力训练,增强文字表达效果。文章内容既要体现理论政策高度、专业学术水准、宣传报道价值,又要有调查研究、工作实践的深度和宽度;既要规范行文格式,又要力求内容真实真情、丰富生动,群众喜闻乐见。文字作品(公文、论文等)提倡“短实新”,反对“假长空”,防止东拼西凑、文字堆砌,陈词滥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抄袭剽窃。
5.在考试作风(考风)上,要求参与考务工作的教职工在学院(包括教学院系)举办(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测评)中,注重营造严肃、整洁、规范、有序的考场环境和考试(测评)氛围。考官(主考官)和其他考务人员要注意规范个人仪容仪表和言行举止,严格遵守考试(测评)规则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考务职责,执行考前、考中、考后有关程序要求和纪律规定,公平公正进行评判评分。防止仪表不端、言行失范,跑风串气、以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6.在生活作风上,要求全体教职工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克服享乐主义、抛弃低级趣味,注重家风家教、守好道德情操,防止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的言行举止,防止在公共场所发生不当言行,防止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校纪规定
1.校园言行基本规范
(1)校园内所有场所、场合,教职工必须统一佩戴校牌(校徽);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应当统一佩戴工作岗位牌(卡)。党员教职工按照要求佩戴党徽;先进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要求佩戴奖章、绶带。
(2)校园内着装应当端庄得体、整洁大方,禁止花里胡哨、奇形怪状的发型、头饰和服装穿着。根据任务和场合要求,穿着统一工装(制服)。
(3)上课、讲座、会议、讨论、信息网络、公共场所交流等应当文明表达、文明行为,不得使用粗俗、肮脏、污秽的语言、文字、视频,不得言语轻浮粗鲁、行为简单粗暴。
(4)教职工在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学习、教学和业务工作无关的事。工作、教学、会议时间不得处理因私电话和信息,急需处理的特殊紧急因私电话和信息,应当在工作(会议)场所外处理。教师上课时不得违规使用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5)校园内人员应当行走人行通道、过斑马线;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文明礼让、规范停车、禁止鸣号。
(6)校园内任何场所,不得随意涂鸦、随地吐痰和大小便、随意丢弃垃圾废物。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
(7)校园内不得有其他违背职业道德(操守)、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当言行。
2.行政管理纪律规定
(1)严格考勤管理。日常工作中、学院和各单位(部门)依法依规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得无故缺旷、迟到、早退。符合请假条件的,严格按事由、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各级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把关,不得越权批假,不得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请假。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人事管理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考勤管理严格审核把关。特殊紧急情况下的请假,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或经院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审批。
(2)严格履职管理。教职工应当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执行意识、质量意识、大局意识、合作意识,按照工作安排和任务要求,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好工作任务。不得以公谋私、敷衍塞责、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各自为政、推诿扯皮以及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3)严格“三资”管理。教职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应当严格建立管理使用台账,按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登记、做账、管理、交接、使用,不得贪污、侵占、套取、浪费、弄虚作假、无故损坏、违规管理使用或闲置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
(4)严格安全和社会稳定管理。教职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和稳定责任事项(任务),应当按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处置、整改、落实,不得麻痹疏忽、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对社会稳定、社会治理、公共安全方面明确的责任义务,不得有违法乱纪损害社会安全稳定、侵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严格保密管理。教职工在工作中要强化保密意识、严格保密措施,对按规定不得泄露秘密的文件资料、会议信息、考试信息、师生个人敏感信息,不得跑风漏气、资料遗失、网络发送、泄露秘密。
(6)严格出差管理。有出差审批权的领导应当对出差任务和差旅报销严格把关。教职工应当根据出差任务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差审批手续。计财部门要按照出差审批手续、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报销差旅费,不得超标准报销差旅费,不得报销与出差任务不相关的费用。教职工应当根据出差任务来安排日程和行程,不得安排与出差任务无关的日程和行程,不得借出差之机借道绕道办私事,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游山玩水、逛风景名胜、搞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等。
(7)加强学生服务和管理。教职工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生的教育、服务和管理职责,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管理学生遵纪守法,不得对学生和家长的合理诉求不管不问、冷硬横推,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不得对学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失察失管。
(8)加强队伍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对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管理的教职工要认真落实教育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思想政治出偏差、心理健康出问题、工作在岗不尽责、师德失范影响坏、违纪违法不廉洁等问题。不得队伍管理松软散,对该发现的问题失察失管,发现了的问题放任不管。
(9)加强校园内非教职工生人员管理。对依法依规聘用、校企合作或经许可进入校园开展有关工作的非教职工生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管理规章制度;非教职工生人员在校园内工作(活动)应当佩戴由总务部门统一制作的工作标志牌(卡);对临时来访(工作、劳务)人员保卫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登记管理台账。各主管(联系)单位(部门)或用人(用工)单位(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服务、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学院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包括合同约定或许可规定)严格加强对各类进校开展有关工作(活动)的聘用、合作、许可单位责任人的监督和管理,通过他们加强对各类非教职工生人员校内言行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认真执行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强化思想教育,规范校内言行,不得发生各种侵害师生权益、侵占或损坏公私财物、损害校园文明和文化、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教育教学(职业行为)纪律规定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爱国守法。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传播优秀文化。不得在校园内外任何场所、场合和网络平台发表、转发错误观点、不当言论(不雅视频),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潜心教书育人。不得敷衍教学,擅自降低课程质量标准;不得对课堂秩序和纪律问题视而不见、不及时处置;不得擅离职守或做与教学无关的事;不得违规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关心爱护学生。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坚持言行雅正。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秉持公平诚信。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资助、就业以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坚守廉洁自律。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积极奉献社会。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平台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4.学习实践纪律规定
(1)强化继续学习和培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业务能力和课程思政能力,不得因循守旧、得过且过、故步自封、止步不前。
(2)定期检测评估专业教学能力、技术技能水平、工作业务能力和课程思政能力,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理论知识、专业技能、业务能力和思政能力大赛,不得不学无术、滥竽充数。
(3)积极投身专业实践(实训)和社会服务,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企业、市场和生产经营一线单位,在实践和服务中学习、检验、提升专业和业务能力,不得纸上谈兵、夸夸其谈、照本宣科、脱离实际、凭空杜撰、闭门造车。
(4)自觉参加学院和本单位(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专业技术(学术)、工作业务、能力素养等方面的学习、培训、讲座、交流、研讨活动,不得学而不记、学而不思、态度敷衍、应付了事。
5.文字工作纪律规定
(1)培养和树立正确的文风观念,提倡“短实新”,反对“假长空”,不得无的放矢、无病呻吟、陈词滥调、空洞冗长。提倡文以传道、文以致用,要结合实际抓会议和文件精神落实,安排工作不得以文传文、照搬照套,总结工作不得虚构杜撰、弄虚作假。
(2)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得背离政治方向、违反政策法规、脱离工作实践。
(3)秉持文章道德操守,不得弄虚作假、抄袭剽窃。
(4)提高语言文字综合表达能力,不得文不对题、词不达意、结构松散、格式失范、东拼西凑、逻辑混乱。
6.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1)营造严肃、整洁、规范的考场环境和考试(测评)氛围,不得方案不周、规则不明、考务失序、环境脏乱。
(2)规范考务人员言行举止,不得态度不端、心不在焉、仪表不正、言行失范。
(3)认真履行相关考务职责、遵守考务纪律,不得该保密的不保密、该回避的不回避、该封闭管理的不封闭管理;不得违规使用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4)公平公正进行评判、评分,不得暗箱操作、跑风串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不得违反其他有关考规考纪。
7.生活纪律规定
(1)不得在公共场所因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不得因生活中的铺张浪费、低级趣味、享乐主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不得借乔迁、生日、升学、谢师、参军、就职、开业等各种由头违规举办酒席酒宴,借机敛财。
(4)不得对家庭和子女失教失管,导致学院声誉和利益受到侵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不得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校风校纪监督管理
1.对师德师风的监督管理,依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等相关规定,院党委和行政、各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各职能部门分别按照管辖权限、范围和事项,分级、分事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教育管理、发现问题、处置问题、报告问题。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对师德建设共同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责任;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书记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对校风校纪的监督管理,按照《监察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教育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对校风校纪监督管理共同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责任;院(系)党组织书记、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校风校纪的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校风校纪监督管理履行监督责任,负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受理问题、调查核实问题,按照管辖权限和工作程序,依纪依法依规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问责处理。
4.学院成立教职工校风校纪督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书记、组织人事处处长、质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质管中心、教师发展中心相关人员以及学院纪委委员和部分纪检监察联络员、师德师风监督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纪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针对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和教职工遵守师德师风、校风校纪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提出督导检查建议,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移交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按程序进行问责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院党委或行政报告处理。
(四)校风校纪问责处理
1.问责处理的原则和要求:⑴坚持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⑵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⑷坚持依纪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有关校风校纪问题线索处置、问责程序、问责权限、问责情形、问责类型、问责实施,由院党委、院行政和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不同管理对象、权限、事项,根据不同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兼顾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严格按照《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党纪法规、法律法规、教育法规以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示约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上述问责处理类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使用。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给予政务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经党委集体研究,按照有关法规给予政务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上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按程序报请省市教育厅(局)撤销教师资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党员和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纪依法依规提出申诉、复核;申诉、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执行。
五、遵守会风会纪规定
(一)会风要求
1.减少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规范会议资料,节俭会场布置,精准会议(活动)议程(日程)。
不属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事项、不属于党纪党规和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制度性政策性程序性事项、不用走民主集中制程序的事项、不用进行统筹协调调度的事项、可以通过工作提示或任务责任分解清单进行工作安排的事项、非必要的培训和活动事项等等,尽量不开会、少开会、不举办、少举办。
尽可能把会议变调研、把安排变督办、把现场变会场,克服“以文传文、以会传会、照本宣科、跟风赶趟”等会议(活动)形式主义问题。
2.开短会,开有准备的会,提高会议效率。
3.讲短话,讲有准备的话。发言、讲话把握主题,开门见山、突出重点、节省时间。
4.保持会场(培训、活动场所)秩序井然有序,营造积极参加、相互尊重、主题思考、认真笔记、严肃活泼、整洁规范的会议(培训、活动)氛围。
5.对学院举办(承办)的有关重要培训、活动,各单位(部门)应当在学院统筹下,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分工协作、沟通配合、紧凑有序、齐心协力抓好落实。教职工应当按照培训和活动要求积极主动参与,各尽其才、各尽其力、各尽其责,对内凝聚团结协作合力,对外展示奋发进取风貌,做到规范、有序、细致、周到、热情、大方。
(二)会纪规定
1.严格会议(培训、活动)考勤,不得无故缺旷、迟到和早退。退会(退训、退场)应当经会议(培训、活动)主持人批准。
2.按会议(培训、活动)通知要求规范着装,不得花里胡哨、奇装异服、奇形怪状进入会场(培训、活动场所)。
3.按会议(培训、活动)通知要求提前进入会场(培训、活动场所),对座区、对座牌、对座号入座(入位)。会议(培训、活动)开始前,入座完毕;会议开始后,会场雅静。不得会议开始后,还在会场行走、发出嘈杂异响。会议结束前不得提前收拾资料、手袋、物品;结束后有序离场,不得拥堵门廊通道。
会场(培训、活动场所)入座(入位)不得稀稀落落、零零散散。没有设置座区座牌座号的会场(培训、活动场所),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党员和先进工作者、职级职称更高的教职工应当带头主动靠前、靠中间位置入座。
4.会场(培训、活动场所)内不得玩弄手机(APP、公众号等)、接听电话、发送短信。手机在会场(培训、活动场所)内应当保持静音或震动状态。必须及时接听和处理的电话、信息(指“不得不的”和“紧急的”情况),出会场处理。
5.集中精力开会(或参加活动),严格会场秩序,减少进出走动,不得东歪西倒、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不得打瞌睡、闭目养神。
6.教职工应当按要求积极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重要培训和活动,不得无故推脱推诿,不得事不关己、袖手旁观、敷衍应付。
7.保持会场(培训、活动场所)环境整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不得在会场(培训、活动场所)吸烟。
(三)会风会纪监督管理
1.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举办(承办)的有关会议、培训和活动,院党政办和具体责任单位(部门)共同承担会风会纪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由党政办牵头、具体单位(部门)协助,做好会风会纪申明、座区(活动区)座牌座号设置和导引、考勤或打卡登记、受理请假手续等工作。会议主持人应当对会场的会风会纪情况进行观察、了解、掌控、提醒和调度,对违反会风会纪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或交办给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2.学院举办(承办)的有关重要会议、重要培训、重要活动,成立有专门筹办组织机构的,按照工作分工,落实会风会纪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3.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会风会纪履行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受理、调查核实、问责处理有关违反会风会纪的问题。党政办、具体责任单位(部门)协助开展调查处理。
4.各院系、职能部门举办的会议、培训和活动,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会议主持人承担会风会纪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违反会风会纪的问题,院系、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院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四)会风会纪问责处理
1.对迟到的,设坐迟到席;对早退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警示约谈。对无故缺旷的,按旷工处理,并进行警示约谈、责令书面检查。
2.对不按要求规范着装、佩戴党徽、校牌校徽和岗位牌(卡)进入会场(培训、活动场所)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警示约谈;对奇装异服、花里胡哨、奇形怪状进入会场的,责令更换服装和穿戴再进入会场,设坐迟到席,并进行批评教育或警示约谈。
3.对不按要求提前进入会场、对区对牌对号入座,会议开始后还在行走找座、发出异响,影响会议正常开始的;会议期间频繁进出走动,影响会议秩序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警示约谈。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党员和先进工作者、职级职称更高的教职工不主动靠前、靠中就座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警示约谈。
4.对在会场玩弄手机(APP、公众号等)、接听电话、发送网络信息的,手机在会议召开期间重复响铃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警示约谈。
5.对会议期间在座位上打瞌睡、闭目养神、交头接耳、东倒西歪影响会场秩序的,进行警示约谈,责令书面检查。
6.对在会场内外乱丢垃圾、会场吸烟,影响会场环境卫生和整洁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警示约谈。
7.对其他违反会风会纪的问题,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
上述问题情节严重的,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对在一个学期内重复违反或多次发生违反会风会纪问题的、对问题认识态度不端正的、因违反会风会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上述情形如有其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六、问责处理结果运用
对违反党风党纪、校风校纪和会风会纪问题的处理结果的运用,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问责处理决定,依据有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负面清单,与综合绩效(超绩效)考核、干部年度考核挂钩,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挂钩,经院党委或行政集体研究后实施。